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维修分为零星维修和工程维修,零星维修是指量大面广、难度小、费用少(一般单项800元以内),可以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维修,除零星维修以外的维修属于工程维修。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零星维修管理、维修工程项目立项管理、施工队伍管理、竣工验收及结算审计程序,本着“维修及时、质量可靠、费用合理”的原则,根据《重庆大学自筹经费维修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维修报修
第二条 后勤服务平台受理报修并将报修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形成维修工单及时发送运行维修中心。
第三条 运行维修中心收到维修信息后,半小时内与报修用户取得联系,约定时间派维修人员现场勘察确定维修内容并及时处理。
第四条 零星维修由运行维修中心组织实施。维修完成后,同时在维修工单上填写维修材料、维修人员姓名、完成时间,并请报修用户签署意见和签名。运行维修中心在完工24小时内填写派工单并传回后勤服务平台,由后勤服务平台组织抽查回访和验收,并按回访和验收完成后的派工单统计维修费用,经运行维修中心确认后,按月报后勤管理处结算。
第五条 零星维修材料由项目质量科会同财务科、运行维修中心和工程管理中心确定常用材料的品牌和规格,经市场询价后,确定材料单价,由运行维修中心根据库存情况采购。
第六条 非零星维修任务,由运行维修中心转工程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三章 工程立项
第七条 工程预算由项目质量科负责或牵头组织施工方案的制定、审核和预算,财务科、工程管理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配合。(维修工程项目由项目质量科和工程管理中心共同制定维修方案和编制预算。)
预算金额1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工程管理中心主任签批立项实施;预算金额2万元及以下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工程管理中心处领导签批立项实施;预算金额在两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分管项目质量科处领导签批后实施。立项资料由工程管理中心统计存档。
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后勤管理处组织初审立项,初审立项通过后,后勤管理处处长签批后报学校领导批准实施。立项资料由项目质量科统计存档。
第八条 涉及学校边界及房屋功能调整或结构改变的项目,施工方案需通过使用单位领导和学校主管单位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立项。
第四章 施工单位管理
第九条 零星采购限额维修项目,在《重庆大学遴选维修单位入围项目招标结果》中选择施工单位。招标项目按照招标结果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 应急排危工程项目,按照《重庆大学后勤管理处应急或排危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零星采购限额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确定;
一、施工单位区域划分
1.土建装饰类维修工程,按照校区划分为A区和BC两个区域,每年在入围的土建装修类维修单位中采取抽签的办法随机确定相应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A区和BC两个区域维修。
2.防水类工程,按A区和BC两个区域在入围的施工单位中以抽签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固定完成片区维修。
二、施工单位任务安排
(一)在划分区域内,项目分预算3万元以下和3万元以上两类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施工单位。
1.按照A、B、C……编号抽签确定施工单位排序编号;
2.工程项目按1、2、3……排序;
3.工程项目对应施工单位的确定:
将施工单位排名相对于工程项目顺序排名,即A对1,B对2……以此类推。未排到项目的单位等待下一轮对应,排序靠前。
(二)专业性比较强的工程项目,可根据施工单位资质和日常工作完成情况,由工程管理中心直接指定入围单位实施;入围单位不能实施的,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被选中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动工前签订对应工程项目施工委托书。施工委托书需注明经济控制指标、工程工期、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工程质量标准及其他应说明的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
1.后勤管理处对归口管理的工程项目做出全面评价,并对施工单位进行考核。考核单位由后勤管理处和使用单位组成。
2.考核内容为工程施工过程及工程质量考核和审核后的经济指标考核。
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程质量35分、文明施工30分、工期15分、经济指标20分(详细见附表)。等级:优秀(90-100分),良好(70-8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3.在验收时对工程施工过程和质量进行考核,3万元以下项目按照20%比例抽查进行考核,3万元及以上项目全部进行考核;在项目审计结束后,由财务科对考核的项目进行经济指标考核。项目质量科汇总两项考核分数后形成项目考核结果。
4.每个单位每年所有考核项目的总分的平均分数作为施工单位年度考核得分。
5.对于临时、突发任务,在较好地完成抢修任务的前提下,得到有关单位表扬的施工单位,每次给予考核加10分以内的奖励;反之,不承接任务的施工单位,或不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被有关单位批评的,给予施工单位扣10分以内的处罚。
第十四条 淘汰机制
为提高项目质量、加快项目进度,确保成本合理,施工单位考核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3个单项项目考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被淘汰,不再参加校内维修项目承建。
第十五条 黑名单机制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禁止继续承接校内的施工项目。
1.施工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2.因施工单位引起的校内多部门投诉、校内群体事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等;
3.工程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不服从施工管理或不听从抢修调配的;
4.工程转包的;
5.工程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2次及以上没有及时处理并造成较大不良后果的,或者1年内维修项目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项目占其在学校修缮项目总数10%的。
第五章 工程收方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进行收方签证工作。
第十七条 收方签证工作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财务科、施工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对于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施工单位应提前通知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办理检查与验收手续,必要时留存影像资料。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完工3个工作日内,工程管理中心组织项目竣工初验收。初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收集齐全竣工验收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由工程管理中心审核完善验收资料,并向后勤管理处申报正式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资料包括立项资料、变更资料、竣工图、主要材料的检测报告和合格证、二人以上签证的收方原始凭证、工程验收合格单等。工程质量参照重庆市工程项目相关规范和质量标准及合同约定执行。
工程项目验收由项目质量科组织验收,验收人员由后勤管理处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人员组成,具体如下:
1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由项目质量科、工程管理中心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10-20万元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分管项目质量科、工程管理中心的副处长、项目质量科、工程管理中心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2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后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分管项目质量科的副处长、分管工程管理中心的副处长,项目质量科、工程管理中心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后勤纪委派人参加所有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验收。
第七章 工程审计结算
第二十一条 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参照《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重庆大学后勤管理处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修缮工程结算审计资料实行双向签收制度,施工单位应准备完整的送审资料,主要包括:
1.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合同或施工委托书、开工报告或施工任务书。
2.竣工资料、工程变更联系单、会议纪要、材料核价单、工程竣工验收表、承诺书。
3.工程决算书(决算书应有预算员签名和联系电话)。
4.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项目预算3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提交财务科,财务科负责在15个工作日内送交学校审计处审计。
第二十四条 项目预算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工程管理中心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决算资料提交后勤管理处财务科审计。后勤管理处财务科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后勤管理处单项工程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