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忠于职守, 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减少工作失误和差错,参考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重庆大学教职工奖惩暂行办法 》,《重庆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工作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责任追究制,是指对后勤全体干部、职工(包括外聘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延误履行岗位职责,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决定和决议,以致影响工作进程、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给学校和后勤利益、形象、名誉造成损害或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后勤各单位应当认真制定所有岗位的岗位职责、操作规范和合理流程,做到事事有落实,事事有记载,人人有责任,人人有规范,责任明确,有章可循。
第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当事人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责任追究的划分与承担
第六条 岗位责任按不同属性可划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一)各岗位人员对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负直接责任;管理人员与管辖范围内其他岗位人员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密切相关且未尽到管理责任的,负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或处级领导与管辖范围内其他岗位人员的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密切相关且未尽到领导责任的,负领导责任;
(二)各岗位人员对错误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起主要作用的,负主要责任;起次要作用的,负次要责任。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和适用
第七条 以下情形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或延误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不执行或不完全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决定和决议,或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单位布置的工作任务的;
(三)不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范和流程的;
(四)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的,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对突发事件、灾情险情、安全生产隐患和责任事故等重要情况不按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的;
(六)工作效率低下,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工作懒散,态度恶劣,刁难服务对象或者来访人员,损害单位形象的;
(八)在制作、运转公文或报表或凭证或其它资料过程中出现严重错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在经济事务中账目不清或监守自盗的;
(十)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工作秘密,或者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一)履职过程中的其它不良情形。
第八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分为:
(一)诫勉;
对出现第七条情况,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二)通报;
对出现第七条情况,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组织调整;
对出现第七条情况,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形,采取调整职务、调离工作岗位等措施。
(四)经济赔偿;
对出现第七条情况,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进行经济赔偿。
(五)扣发部分或全额当月或季度或全年岗位绩效;
(六)辞退(指外聘员工);
(七)需给予党内处分的报校纪委处理;
(八)需给予行政处分的报人事处处理;
(九)涉嫌犯罪的报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受到上述第(二)项至第(九)项处罚者不得参与当年评先评优。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错误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错误的;
(三)干扰、阻碍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处理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理:
(一)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错误行为发生的。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机构和程序
第十二条 后勤成立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处长为组长,党政联席会其他成员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督促责任追究有关事项;对当事人是否进行责任追究,适用何种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以及其它有关重要事项做出决定。诫勉和通报处罚可由处内相关单位办公会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后勤成立责任追究工作组,纪委书记为组长,处内相关单位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其它科室和相关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为成员(需要回避的除外),工作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科。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调查和核实当事人所犯错误的过程、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收集和整理有关材料,对需要作出责任追究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报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审定,下达处理决定书,执行处理决定,建立责任追究完整档案等。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程序分为责任追究的提出、立案、调查取证、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归档等七个步骤。但对当事人所犯错误的过程、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的事实认定清晰明了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或处内相关单位办公会通过商议,可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后勤分工会提出申诉意见,按责任追究程序再次调查。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后勤各单位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人力资源科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