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处维修工程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工程管理与监督,提高维修工程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7〕7号)及《重庆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重大校〔2017〕1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处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项目包括房屋及附属设施、构筑物、道路、管线、学生宿舍和教学大楼内家具、路灯及公用设施的维修、装修、改造,特种设备(电梯、中央空调、二次供水泵、高杆灯等)维护,管道疏浚及化粪池清掏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工程审计是指后勤管理处财务科对维修工程的现场勘察、预算编制、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认和评价。
第二章 维修工程审计范围
第四条 审计范围
(一)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由后勤管理处财务科审计;
(二)工程造价在3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报学校审计处审计,由后勤管理处财务科整理并报送相关结算资料;
第三章 维修工程审计依据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预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设计变更资料;
(四)工程实施过程中增加工作内容、增加经费的项目,增加经费若在该项目预算以内,须提供项目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增加内容和经费的报告、技术主管同意的批示;增加经费若超过该项目预算,须提供项目使用单位与建设单位增加内容及经费的报告、分管领导同意的批示;
(五)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竣工结(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工程结(决)算有关的资料;
(六)施工单位的送审承诺书;
(七)其他。
第四章 维修工程审计内容
第六条 审计内容
维修工程审计涉及工程的各个阶段,主要包含预算书编制阶段、工程实施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各阶段的主要审计内容如下:
预算书编制阶段。审核预算编制的工程量及单价是否和现场实际情况一致、工程项目是否处于保质期内或重复报审以及施工合同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严密性。
工程实施阶段。审核工程变更和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索赔、材料核价、预付款及进度款支付的真实性、合理性。
竣工验收阶段。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量计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工程计价、取费的规范性、准确性等。
第五章 维修工程审计程序
第七条 预算书编制阶段审计程序
项目质量科将工程项目预算书报送财务科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完成审核,并进行会签。
第八条 工程实施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变更与签证审计。发生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时,施工单位将工程变更和工程签证的方案、理由以及变更费用估算报送财务科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签署审计意见。变更工程金额超过签约合同金额10%的,须完善相应的审批手续。
(二)材料价格审计。施工单位应将主要材料报送审计人员进行核价,审计部门对工程材料签署审计意见。
(三)隐蔽工程审计。审计人员在施工阶段可采用多种手段对隐蔽工程进行审计,主要隐蔽工程覆盖前,工程管理中心应提前通知审计人员参与隐蔽工程验收。
(四)预付款及进度款审计。对由施工单位提交且经项目质量科复核认可的进度款支付申请(或预付款支付申请),财务科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现场实际工程进度(或工程预付款)的审核,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支付。累计进度款支付比例不应超过合同约定比例,工程预付款应按合同约定在各期进度款中扣回。
第九条 竣工验收阶段审计程序
(一)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完善竣工结算资料,递交验收申请;
(二)工程管理中心将维修工程结算资料按规定程序报送财务科进行审计;
(三)施工单位结算送审资料不完整时,应在财务科告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补充完善。若逾期未完善,财务科将退还该工程结算送审资料。审计过程中原则上不再补充造价资料;
(四)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异议,由财务科召开协调会,会同项目质量科、工程管理中心、施工单位等协商解决;
(五)在审计程序结束后,对审计报告及结算资料进行统一归档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维修工程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条 审计结果运用
(一)财务科对在维修工程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二)财务科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
(三)财务科对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财务科审计人员依法对维修工程进行审计,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工程审计,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建设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逃避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设置障碍,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审计人员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个人报请有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