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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修缮工程项目施工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0-12-28资料来源:规章制度点击次数: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和《重庆大学后勤管理处修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后勤管理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工程施工现场的定义和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道路、堡坎、围墙给排水系统、设备安装等土建及水电安装,保障ABC三校区教学、科研、师生员工正常生活所必须进行的维修施工场地。


第二章 工程项目负责人职责

第二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工程项目责任协议书》中所要求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安全,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做好项目目标管理,确保质量、进度、安全、节约等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更改、项目增减等变更时,由项目负责人与建设单位等部门协调,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允许施工单位实施。

第四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和质检安全员共同制定承接项目的安全生产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的分项责任人。每天班前强调安全,随时检查安全保障及实施情况,班后总结安全,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后勤管理处对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进行归口管理,工程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工程实施及监管。


第三章 对有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管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监理公司协调安排、技术指导和监督。开工前需将本单位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

第七条  监督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监理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如遇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及时向监理单位提出,经协商后执行,严禁擅自行事。

第九条  工程完成后,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监理单位审核。

第十条  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施工单位进行复检,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内容包括工程实体和相关的技术资料。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作出评价,填写《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及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施工单位据此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章  对无监理单位的施工监管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及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确保单项工程及隐蔽工程质量。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周边应设立围护设施,设置警示标志。明显部位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及施工现场平面图。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域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作业。周边应保持环境整洁、道路通畅,并设置防尘降尘设施。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佩戴标明其岗位的工作牌,按规定佩戴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严格遵守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严禁违规作业。

第十五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质量标准。施工现场的机具设备及施工建筑材料,按规定检查和维护,统一安排停放及保管,确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

第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施工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和震动。防止污染和危害。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运建筑渣土和各类施工废弃物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做到工完场清。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  根据《重庆大学后勤管理处修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例进行考核。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